中國網新聞12月22日訊(記者 董小迪)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12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會議繼續審議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明確了污染責任人在農用地風險管控中的責任。
草案規定,對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
土壤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