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者不適用免責事由
中國網9月26日訊(記者 張艷玲)最高人民法院9月26日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于9月27日起施行。
《解釋》聚焦民法典實施后,社會廣泛關注、審判實踐中亟需解決的重大爭議問題,力求以務實管用的條文,明晰責任,定分止爭,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解釋》明確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責任。將監護納入侵權責任調整的民事權益予以保護,加強對拐賣、拐騙兒童行為和其他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行為的民事制裁,與刑事制裁共同構成制裁違法、救濟權益的一體兩翼,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益,維系親情穩定。
《解釋》明確監護人責任,教唆、幫助侵權責任和教育機構責任的實體和程序規則。依法認定監護人和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教唆、幫助侵權人,教育機構以及校外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強化監護職責的履行,堅決制裁教唆、幫助侵權,支持合理訴求,助力家校和諧,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護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
《解釋》明確,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的,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第一責任主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第三人不確定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并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解釋》明確用人單位責任的適用范圍和勞務派遣關系中的侵權責任形態。明確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犯罪不影響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并協調刑事追繳、退賠與民事賠償的關系。《解釋》分別規定了在執行用人單位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承攬人根據指示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不同侵權責任,確保法律規定正確適用,依法維護勞動群眾合法權益,保障被侵權人的損害得到填補。
《解釋》明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相關適用規則。就機動車投保義務人與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責任承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的認定,因轉讓拼裝車、報廢車造成損害時責任承擔的主觀要件問題,貫徹嚴的基調,強化法定義務的履行和違法制裁,更好地保護群眾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權人充分受償。
《解釋》明確,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自身損害(即“產品自損”)屬于產品責任賠償范圍。正確闡釋立法精神,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消費者高效便捷維權。 根據《解釋》規定,消費者可以通過提起一個侵權責任糾紛訴訟,一并主張賠償產品自損以及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有利于及時、便捷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解釋》明確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致人損害不適用免責事由。《解釋》準確闡明民法典“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立法精神,強化動物飼養人、管理人責任意識,維護動物飼養管理秩序,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解釋》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明確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的實體和程序規則。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無法確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侵權人追償。《解釋》依法支持被侵權人合理訴求,維護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消除“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編審:蔡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