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找不到侵權人,誰擔責?最高法明確了
中國網9月27日訊(記者 張艷玲)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缺找不到侵權人的情況下,由誰來擔責?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予以明確。最高人民法院9月26日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于9月27日起施行。
關于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的實體和程序規則,《解釋》明確,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無法確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侵權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民法典從五個方面對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作出規范。實踐中,對相關條款的協調適用存在一些爭議。較為突出的是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責任順位、追償問題。
民法典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中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違反該項義務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在具體侵權人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作為共同被告時,應如何界定和劃分兩個責任主體間的民事責任,民法典并未明確。
《解釋》對此予以明確,即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體侵權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由第三人實施,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由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民法典還規定,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審判實踐中,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有時確實難以確定。此種情形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之間如何劃分責任,民法典亦未明確。
《解釋》對此予以明確,訴訟中無須等待具體侵權人查明;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先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范圍應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擔責任后,被侵權人仍有損害未得到填補的,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具體侵權人追償,具體侵權人確定后,已經承擔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體侵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經公安機關調查,在民事案件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審理相關案件并確定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
該負責人表示,《解釋》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依法合理確定具體侵權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責任順位和責任范圍,依法支持被侵權人合理訴求,維護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消除“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編審:蔡曉娟